

▲(视觉中国/图)
全文共 1717字,阅读大约需要 14分钟 包括政务热线在内的公共部门应慎之又慎、以身作则,严守“最小必要”原则,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。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务系统,也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,对收集投诉举报者个人信息,要遵循“最小必要”原则。 本文首发于南方周末 未经授权 不得转载文|王兢
责任编辑|辛省志
近日引起广泛关注的“上海业主举报违建后个人信息被秒泄”一事有了新的进展。据东方网2026年3月12日报道,涉事小区物业经理贺某某已被上海警方依法行政处罚。
据媒体此前报道,2月24日,家住宝山区乾泽园小区的邱先生发现,小区一栋楼的楼顶盖了块黑布,疑似存在违法搭建行为。当天中午,邱先生通过12345手机平台进行了实名举报,并按要求留下了姓名、住址、电话等信息。然而第二天下午,还没接到相关部门的回复,邱先生先接到了一陌生女子的电话,“直接问我是不是举报了她”。
邱先生表示,这名素未谋面的“邻居”不仅有他的电话,还有他的家庭住址信息,更能一字不差地读出举报工单上的全部内容,甚至连他的下班时间、亲属信息都有。被举报人不仅不谈信息来源,反而嚣张地表示“当天投诉,十分钟就知道了”。感到“大为震撼”的邱先生当天报警,并再次通过12345平台投诉信息泄露,“现在不敢回家”。
据最新报道,泄露邱先生信息的,是涉事小区物业经理贺某某。贺某某表示,投诉信息转派给物业公司后,物业公司再派给了他。贺某某随后联系了被投诉人的儿子,并向其称该投诉人也一直投诉他,“语言中我对投诉人有点不满,可能这句话泄露了”。
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,贺某某把投诉人的信息提供给了被投诉人亲属,导致投诉人被骚扰甚至被恐吓,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,自然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六条,“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。”而如果情节严重,甚至可能触犯刑法。
这一事件,也令人反思政务热线在处理市民投诉举报时,是否可以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。政务热线接到投诉举报,会把举报的问题层层转发给主管的部门,由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处理。在这个过程中,一个工单会被派给很多部门,很多环节上的人都可能接触到工单。如果工单上有投诉人的信息,即使只有姓氏和电话,但到了具体场景中,往往也足以锁定投诉人的身份,何况电话本身就属于敏感的个人信息,可以直接联系到投诉人。
政务热线在转办投诉工单时,是否可以不转发投诉人的任何个人信息,而只转发待核实处理的事项本身?如果具体办理的工作人员确实有必要联系投诉人,那也可以就每个工单给投诉人分配一个虚拟电话号码,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政务热线拨打这个虚拟电话号码联系到投诉人。其他的电话,则无法直接拨打虚拟电话号码。工单结束后,这个虚拟电话号码即被收回,与投诉人本人的电话号码解绑。这在技术上并不难实现,电商快递、网约车等领域,为了保护用户隐私,已经普遍采用了虚拟电话号码的方式。电话号码双向加密,有助于保护各方的个人信息。
进一步,投诉举报是否有必要事事都实名?如今在互联网上,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手持身份证录视频的“实名公开举报”,这种举报也往往会成为网络热点。反过来想,如果正常渠道就能解决问题,人们是否还需要如此大费周章?
如果说网上的公共实名举报是当事人自愿的选择,那政务系统的投诉举报则是强制要求实名的,这就值得商榷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规定,获取与处理公民个人信息就应遵循“最小必要”的原则,并且需要保障数据安全与隐私。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务系统,也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,对收集投诉举报者个人信息,要遵循“最小必要”原则。在电话号码已经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,有电话号码就可以找到举报人,没有必要再填写姓名、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。
有声音认为,实名举报才会增加举报的可信度,让举报人用自己的信用为其背书。不过有些举报投诉事项,并不需要联系投诉举报人就能核实。比如上海这起违建事件,小区里光天化日之下的违建翻新,不难发现更不难核实,是否还需要邱先生冒着信息泄露、被打击报复的风险,实名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?如果调查发现举报属实,那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,最后向举报人发个信息通报处理结果就行了。即使调查发现举报不属实,要追究举报者诬告陷害的责任,执法机关要通过电话号码找到举报人也不是什么难事。
包括政务热线在内的公共部门更应慎之又慎、以身作则,严守“最小必要”原则,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。
其他人都在看华林优配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